給廣大網友一些基本知識與建議:

2013110317:32
 
臉書,我們用來聯絡好久不見的朋友,告訴他們:『我在這裡,天氣晴,我很好』
 
臉書,我們用來抒發自己生活的點點滴滴,等以後回憶有所依據,回頭看時,會微笑或感觸。
 
但是,臉書,絕對不是用來謾罵,跟攻擊別人的。
 
很多人會以為臉書是個人的抒發,沒錯,但是只要涉及對於別人的惡意攻擊,或是破壞他人名聲,這在法律上都是『散佈不實言論』、『毀謗罪』、『加重毀謗罪』的構成要素。
 
也不要以為事後發現不對了,趕快刪除就沒事了。
 
因為被羞辱的人,被你侵犯的人,傷害已經造成,這是不可回復性的。只要對方提出告訴,所有你寫過的資料,上了法庭,通通都會被調出來。
 
被侵犯的人,可以提出刑事、民事兩項告訴。
 
當被告不願意和解時,你在刑事上,會被判罰金跟需要登報道歉,民事上你需要賠償被害人的精神求償。
 
最後我要語重心長說一句話。
 
台灣民主從1992年開始,到現在過了二十個年頭。很多人把『惡意攻擊當成言論自由』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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