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件拋棄繼承一定要知道的事!!!!

2015112123:26
 








看起來好複雜的法律繼承的知識ㄛ~


分享吧!!!十三件拋棄繼承一定要知道的事!!!!

 

最近事務所承辦了很多拋棄繼承的案件,大家都對繼承這件事

都有很大的疑問,有人問說,不是聽說最近修法改成法定的限

定繼承責任,那我還需要辦拋棄繼承嗎?

 

首先,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如果確定過世的人,是負債大

於遺產,最好還是要去拋棄繼承。

 

為什麼呢?因為即使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

點點資產在,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

的責任。

 

如果清償的部分沒有處理好,很容易還是要對債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並不是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下,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

 

更何況債權憑證借據這些東西要造假也不難。
 

最重要的是,如果前順位的人拋棄,後順位的人就要承受債務

,這種天上掉下的債務,還是不得不防。

 

其實拋棄繼承,如果親人之間感情不差的話,可以全部順位的

人一起拋棄繼承,比較省事,如果不方便,也要記得用存證信

函通知下一順位的人。

 

特別是在死亡發生之前拋棄繼承是不生效的,大家千萬不要忽

略了。

 

以下跟大家分享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的拋棄繼承不得不知的法律

常識,大家一定要仔細閱讀,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

 

法務部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

」,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改採

「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但此僅為「原則」,於例外之情形,民

眾仍有可能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故請各位死者家

屬注意以下這些重要的繼承觀念:

 

一、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
 

二、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民眾常常因為錯誤的觀念而認為自

己沒有繼承權。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血

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

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

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當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

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

因此取得繼承權,所以當親人往生時,法定繼承人要先確定自

己有無繼承權。父母等長輩、嫁出去的女兒、出家法師、父母

已經往生且彼此已經分家或各自嫁娶的兄弟姐妹間,常常誤以

為自己沒有繼承權。當死者留下債務時,除了死者的配偶外,

沒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的血親最容易繼承債務。例如:嫁出去

的女兒容易繼承娘家的債務;兒女死亡時,如果他們沒有小孩

,父母就會繼承子女的債務;當父母已經往生,兄弟姐妹就很

容易繼承對方的債務。


 

三、債務是看不見的!很多人因沒聽說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也

沒看到有人上門討債,就以為死者沒有欠錢,實際上沒人上門

討債是因為死者生前沒有財產,對他討債也沒用,而不是他沒

欠債;很多民眾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死者

生前有債務!而且要偽造債權很容易,且死無對證,難以否認

該債權是假的!例如:在被繼承人死後拿死者的大拇指蓋在本

票或支票的發票人欄,上面寫「憑票支付新臺幣二億元」,家

屬如何證明這是假的?或在被求償前,知道有這筆債務存在?


 

四、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

很多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但

是,民眾辦拋棄繼承,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

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

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

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請全部繼承人

(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

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繼承事實發生

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都要一起去辦。請記得:不要

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或者在未取得繼承權前辦理拋

棄繼承,但在取得繼承權後,卻未辦理拋棄繼承,以致不生拋

棄繼承之效力。


 

五、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有

投保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時,辦拋棄繼承者將不能請領

保險給付!因此,如果死者生前留下的遺產比債務多或者家屬

不知道遺產與債務那邊比較多時,如果家屬害怕繼承債務,又

不願放棄繼承遺產的機會,可選擇法定之限定責任,而不是去

辦拋棄繼承。如果想確認死者有沒有保險,請向上網或撥打電

話(02)2561-2144向壽險公會聯絡查詢方法。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人自始未繼

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

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七、辦理拋棄繼承者,常常誤以為他的一切權利都會喪失。但

實際上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者。例如:犯罪

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勞工因職業

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等等。


 

八、請特別注意下列情形,繼承人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

還債務:

(一)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民法修正後雖採「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

權人之利益,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

序者,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但是繼承人未進行上開清算程

序者,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因此繼承人如有修正後民法第

1162-2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

分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

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

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

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二) 繼承人負無限責任:

如繼承人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

責任之利益,即必須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繼承人如果要避免被指控「隱匿遺產」情事,最好先向國稅局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電話05-3621010,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05-2282233)與壽險公會查證被繼承人的財產與保險狀況。


 

九、 各位繼承人如欲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時,請於知悉其得繼承

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除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國稅局申

請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外,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

,如忽略下列財產,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

「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

責任之利益: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

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

 

十、 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實務上

亦常有民眾因不懂相關遺產稅申報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裁罰

巨額罰鍰者。


 

十一、 請繼承人不要為下列行為,會引起糾紛並可能有民刑

事責任:


(一)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嫌(如果是執行死者生前

交代事務者,最好有證人、錄音、錄影或文書可佐證)。


(二)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處分遺產

: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嫌。(在處分遺產前,最好先進行遺產

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三)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偽造

遺囑、贈與契約: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嫌(遺囑、遺贈、贈與

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在律師、全體繼承人面前,

或者死者生前有錄音、錄影,以杜爭議)。


(四) 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交

付遺贈: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十二、曾有死者往生後10幾年,債權人等家屬有錢或小孩長大

開始工作後,才出來討債。請各位繼承人把握可申報遺產清冊

或可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

否則10幾年內,你都有可能被討債,而突然間變得一無所有

,且負債累累!


 

十三、如民眾確信本人與被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卻收到法院

的「支付命令」時,請遵期向法院聲明異議,不要以為遇到詐

騙集團而置之不理!


 

以上法律訊息來自嘉義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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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76-1611


以上分享自臉書的律師娘悄悄話~

 


  •   asd9595 於 2015-11-22 22:09 1F
  • 感恩您的分享,謝謝您,希望大家多多注意小心。南無阿彌陀佛..
  • 版主於 2015-12-03 19:05 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