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2012112220:45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 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轉貼欣賞~
 


  •   鍾大達 於 2012-11-22 22:18 1F
  • 法律條文洋洋灑灑.細數不完.一般老百姓.大多是善良的.
    怎知法律也有這麼多的漏洞.社會體制是如此.但設計上並非是完全適合每個人類.
    只能盡人事.聽天命.凡事隨緣-盡量去做. .呵呵..
    [小小紓發] 感恩分享法律常識



  • 版主於 2012-11-22 22:23 回覆
    是啊~多知道一些,真的碰上了就知道如何應對是最好的~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