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好複雜的法律繼承的知識ㄛ~
分享吧!!!十三件拋棄繼承一定要知道的事!!!!
最近事務所承辦了很多拋棄繼承的案件,大家都對繼承這件事
都有很大的疑問,有人問說,不是聽說最近修法改成法定的限
定繼承責任,那我還需要辦拋棄繼承嗎?
首先,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如果確定過世的人,是負債大
於遺產,最好還是要去拋棄繼承。
為什麼呢?因為即使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
點點資產在,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
的責任。
如果清償的部分沒有處理好,很容易還是要對債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並不是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下,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
更何況債權憑證借據這些東西要造假也不難。
最重要的是,如果前順位的人拋棄,後順位的人就要承受債務
,這種天上掉下的債務,還是不得不防。
其實拋棄繼承,如果親人之間感情不差的話,可以全部順位的
人一起拋棄繼承,比較省事,如果不方便,也要記得用存證信
函通知下一順位的人。
特別是在死亡發生之前拋棄繼承是不生效的,大家千萬不要忽
略了。
以下跟大家分享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的拋棄繼承不得不知的法律
常識,大家一定要仔細閱讀,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
法務部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
」,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改採
「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但此僅為「原則」,於例外之情形,民
眾仍有可能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故請各位死者家
屬注意以下這些重要的繼承觀念:
一、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
二、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民眾常常因為錯誤的觀念而認為自
己沒有繼承權。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血
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
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
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當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
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於繼
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
因此取得繼承權,所以當親人往生時,法定繼承人要先確定自
己有無繼承權。父母等長輩、嫁出去的女兒、出家法師、父母
已經往生且彼此已經分家或各自嫁娶的兄弟姐妹間,常常誤以
為自己沒有繼承權。當死者留下債務時,除了死者的配偶外,
沒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的血親最容易繼承債務。例如:嫁出去
的女兒容易繼承娘家的債務;兒女死亡時,如果他們沒有小孩
,父母就會繼承子女的債務;當父母已經往生,兄弟姐妹就很
容易繼承對方的債務。
三、債務是看不見的!很多人因沒聽說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也
沒看到有人上門討債,就以為死者沒有欠錢,實際上沒人上門
討債是因為死者生前沒有財產,對他討債也沒用,而不是他沒
欠債;很多民眾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死者
生前有債務!而且要偽造債權很容易,且死無對證,難以否認
該債權是假的!例如:在被繼承人死後拿死者的大拇指蓋在本
票或支票的發票人欄,上面寫「憑票支付新臺幣二億元」,家
屬如何證明這是假的?或在被求償前,知道有這筆債務存在?
四、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
很多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但
是,民眾辦拋棄繼承,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
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
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
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請全部繼承人
(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
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繼承事實發生
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都要一起去辦。請記得:不要
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或者在未取得繼承權前辦理拋
棄繼承,但在取得繼承權後,卻未辦理拋棄繼承,以致不生拋
棄繼承之效力。
五、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有
投保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時,辦拋棄繼承者將不能請領
保險給付!因此,如果死者生前留下的遺產比債務多或者家屬
不知道遺產與債務那邊比較多時,如果家屬害怕繼承債務,又
不願放棄繼承遺產的機會,可選擇法定之限定責任,而不是去
辦拋棄繼承。如果想確認死者有沒有保險,請向上網或撥打電
話(02)2561-2144向壽險公會聯絡查詢方法。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人自始未繼
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
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七、辦理拋棄繼承者,常常誤以為他的一切權利都會喪失。但
實際上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者。例如:犯罪
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勞工因職業
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等等。
八、請特別注意下列情形,繼承人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
還債務:
(一)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民法修正後雖採「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
權人之利益,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
序者,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但是繼承人未進行上開清算程
序者,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因此繼承人如有修正後民法第
1162-2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
分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
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
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
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二) 繼承人負無限責任:
如繼承人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
責任之利益,即必須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繼承人如果要避免被指控「隱匿遺產」情事,最好先向國稅局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電話05-3621010,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05-2282233)與壽險公會查證被繼承人的財產與保險狀況。
九、 各位繼承人如欲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時,請於知悉其得繼承
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除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國稅局申
請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外,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
,如忽略下列財產,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
「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
責任之利益: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
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
十、 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實務上
亦常有民眾因不懂相關遺產稅申報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裁罰
巨額罰鍰者。
十一、 請繼承人不要為下列行為,會引起糾紛並可能有民刑
事責任:
(一)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嫌(如果是執行死者生前
交代事務者,最好有證人、錄音、錄影或文書可佐證)。
(二)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處分遺產
: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嫌。(在處分遺產前,最好先進行遺產
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三)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偽造
遺囑、贈與契約: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嫌(遺囑、遺贈、贈與
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在律師、全體繼承人面前,
或者死者生前有錄音、錄影,以杜爭議)。
(四) 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交
付遺贈: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十二、曾有死者往生後10幾年,債權人等家屬有錢或小孩長大
開始工作後,才出來討債。請各位繼承人把握可申報遺產清冊
或可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
否則10幾年內,你都有可能被討債,而突然間變得一無所有
,且負債累累!
十三、如民眾確信本人與被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卻收到法院
的「支付命令」時,請遵期向法院聲明異議,不要以為遇到詐
騙集團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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