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臉書上看到的律師娘講悄悄話分享的很有用的法律常識:
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
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
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
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
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
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
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
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
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
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
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
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
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
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
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
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
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
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
,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
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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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轉貼自臉書律師娘講悄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