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2013052215:49
 




與客戶聊到拋棄繼承的問題,分享之前收的的訊息
...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

括承
受死者債務,因此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

繼承
"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

的繼承人來
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如兒女、
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

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
(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

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
親人的負擔而已!
 
下方是案例分享,執行重點在上面
 
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要有,等發生已經來不及。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

亡,
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

起即可,
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

能讓你們好好
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

格為人父,為人夫,
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

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
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

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

件增加
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
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

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
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
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

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
他們自殺後,發生

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
承受」,

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

 
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

務,造成家裡
!
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

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
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

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

團,詐騙集團
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

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
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

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
直到23個月

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

 
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

常會釀成另一
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

還是要概括承
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

繼承人來承擔
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

、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
都辦拋

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

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

久不聯絡的兄弟
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

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
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

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
女人不能

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

書時,
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

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
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

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

3歲被送到養家後,
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

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
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

 
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

行,將她名下所有
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

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
突然負債上千萬,全

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

趕快到法院辦「限
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限定繼
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

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

承,讓家屬僅在死
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

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
就不會發生媽媽再

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害怕親人知道,如果不

是很確定死者生前
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

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
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

徹底解決問題的方
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

,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
以「限定繼承」為原

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

此之前,也懇請各
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

,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
人,阻止多場自殺悲

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

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

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以上轉貼欣賞~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asd9595 於 2013-05-24 06:43 6F
  • 非常感謝您的分享,限定繼承比較有彈性又安全。南無阿彌陀佛..
  •   張二哥 於 2013-05-23 20:30 5F
  • 妳好謝謝妳的説明

    我也列知一二

    我還想請教的是

    限定繼承是否一人申請就可以

    因為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法律知識--感謝妳
  • 版主於 2013-05-23 20:35 回覆
    是的~只要有一個人提出申請限定繼承就可以了~






  •   張二哥 於 2013-05-23 06:29 4F
  • 你好--感謝你的分享

    我想要請教你--限定繼承--的意義
  • 版主於 2013-05-23 13:13 回覆
    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

    如果只有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
    擔而已!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個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
    還是要概括承
    受死者債務。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品勻 於 2013-05-22 21:28 3F
  • 來學知識
  • 版主於 2013-05-22 22:58 回覆
    感謝好友來訪留言~










  •   紫斑蝶 於 2013-05-22 20:06 2F
  • 感恩感恩~

    這!太重要啦
  • 版主於 2013-05-22 23:00 回覆
    真的是太重要了~知識就是力量~法律祇保護知道法律的人~

    感謝紫斑蝶來訪留言ㄛ~







  •   Hengliang Liu 於 2013-05-22 19:02 1F
  • 感謝分享!這是功德一件.......

  • 版主於 2013-05-22 23:03 回覆
    真的是太重要了~知識就是力量~法律祇保護知道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