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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11:36
中午聽飛碟電台FM92.1的節目剛好訪問賴方玉律師談夫債妻還的現有法律~ 賴律師說:民國96年通過先生的債務,債權人的銀行可以請求太太名下的財產二分之一償還先生負債.而且這種債務是跟繼承權不一樣,是不能拋棄一定要履行的.對於這個條文造成很多太太的財產損失.很多人提出異議.現在立法院才初審通過要更正這種法律保護太太財產. 賴芳玉律師說:如果夫妻結婚後買房子有房貸,買的是太太名字,房價一千萬,房貸500萬的話,債權人就法律上可以就現有價值的500的一半250萬請求償還,比如先生在外欠200萬,只要夫妻當初沒有申請簽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話, 關於申請分別財產的事可以不用找律師,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表格,然後一定要雙方同意簽名.建議要在加上一條條文,雙方互為拋棄對方財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