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 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 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 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 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 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 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 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 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 =186&law_sn=766&sn_f=1067&is_h 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 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轉貼欣賞~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 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業者自行吸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轉貼欣賞~
怎知法律也有這麼多的漏洞.社會體制是如此.但設計上並非是完全適合每個人類.
只能盡人事.聽天命.凡事隨緣-盡量去做. .呵呵..
[小小紓發] 感恩分享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