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夫債不必妻還

2012112220:47
 
「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目前在法律上仍是常見的案例,為了不讓民法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遭到債權人濫用,而向債務人配偶討債,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2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未來夫妻若有一方欠債,負債人要各自償還。


  不少立委常接獲民眾陳情,指立法院2007年修法刪除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限定夫妻請求的專屬權,導致銀行等債權人藉此向債務人配偶代位求償討債。

  為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杜絕「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現象。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將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他不可以再透過民法親屬編第1011條,只要夫妻一方有人負債、債務無法清償的時候,就可以去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所以換句話說,96年(2007年)到現在,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尤美女表示,除非夫妻兩人在離婚或死亡時已經進行財產分配,否則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再以債權人名義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也就是債務人各還各的債。

  至於是否會出現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以逃避還債的現象?尤美女表示,有關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以透過現行民法第244條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90832&id=1&id2=1

以上轉貼欣賞~
 


  •   李教練 於 2012-11-23 08:06 1F
  • 這樣很好呀 或許會怎救一些人 也說不定

    來一杯咖啡

  • 版主於 2012-11-23 16:2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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